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确定的其他1~2种农作物除种子法规定的5种主要农作物外,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另外。

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除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五种作物为主要农作物外,根据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51号令发布的。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